调解书与判决书的有以下区别: 首先,解决纠纷的方式不同。调解书反映的是人民法院依法进行调解,促成双方当事人自愿、合法地达成协议的内容;判决书反映的则是人民法院依法以判决的形式解决纠纷的内容。 其次,体现的意志不同。调解书在合法的前提下,主要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意志,是人民法院依法对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的确认;判决书则体现了人民法院的意志即国家的意志。 再次,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不同。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而第一审判决书只有在上诉期过后,当事人不上诉的情况下才发生法律效力。
电子合同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和第五百一十二条。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电子版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以电子数据签订的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其法律效力具体是:(1)电子数据作为电子商务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与书面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不能仅因其不是采用传统书面文件的形式而加以歧视。(2)经过电子签名的电子数据,在具备必要的技术保障下,符合传统法律中书面签名与书面原件的要求,起到与“经签署的文书”和“经签署的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不需要。到(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科领取工伤申请认定表,并详细填写表格,其中包括要求所在企业盖章同意伤者进行工伤鉴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公章盖的不清,问题大不大,是否有法律效力,取决于能否与原章进行比对和鉴定。 如果在合同上盖的公章不清楚的,可以在旁边再盖一个清晰的章,这样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合同生效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合同的变更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即使是进行合同变更也不得超出原合同关系而且还需要在特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合同变更。 【协议变更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变更不明确推定为未变更】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合同的变更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关系之外。原合同关系有对价关系的仍保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合同债权所有的利益与瑕疵仍继续存在,只是在增加债务人负担的情况下,非经保证人或物上担保人同意,保证不生效力,物的担保不及于扩张的债权价值额。
保理合同是指应收账款债权人为取得保理人的服务,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同时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保理合同的内容一般是包括应收账款信息、业务类型服务范围、服务期限、基础交易合同情况、保理融资款等条款。它是商业贸易中以托收、赊账方式结算货款时,卖方为了强化应收账款管理、增强流动性而采用的一种委托第三者(保理商)管理应收账款的行为。
补偿协议书有法律效力的方式:首先,协议的签订需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且所表示的意思是自己的真实意思,不存在胁迫、欺诈等事由;其次,除了协议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外,还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最后,原则上协议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但如果协议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试用期六个月后应该签三年以上的固定期限或者是无固定期限合同,因为根据我们国家劳动法当中明确的规定的,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之下,会决定相关的试用期的长短,如果是,三年以上的劳动合同的话,上次不能超过六个月。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签订五年的合同后,如果合同依法成立的,是不能随意解除合同的,但在双方协商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