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人的鉴定费由申请方暂时垫付承担,依据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
鉴定人员出庭作证所需交通费、住宿费等应由原告方预付,法院可以代收,并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