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是指为使自己或他人免于遭受现时的不法侵害而有必要进行的防卫。
离婚的冷静期,民法典要求夫妻双方从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之日开始,在三十天之内若是一方不同意离婚则可以要求撤回离婚登记,若是仍然需要离婚,则夫妻双方应该在三十天内前往领取离婚证,否则视为撤回。
民法典规定的遗产继承顺序一般如下: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分配遗产时,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会均等分配继承遗产的份额。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需要进行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和被继承人一起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
正当防卫符合条件: 1、有不法侵害发生; 2、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3、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4、正当防卫必须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 5、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者本人。 正当防卫(又称自我防卫,简称自卫),是大陆法系刑法上的一种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其与紧急避险、自助行为皆为权利的自力救济的方式。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集体成员依法享有知情权。 本条规定了集体成员对集体财产的知情权,其主要实现形式是财务公开。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财产属于全体集体成员所有,每个集体成员都应当有权知道和了解集体财产的存在和使用情况。对集体财产所享有的知情、参与、监督、管理和自主决策的权利,是集体成员权利的重要内容,也是集体成员依法律规定或约定对集体财产行使所有权权能的体现和保障。
民法典规定,生命健康权是人格权的一种。分为生命权和健康权。生命权是公民作为人的存在、作为权利主权的前提条件,也是公民行使其他民事权利的基础。生命的存在和生命权的享有,是每个人的最高人身利益。因此,保全生命不受非法侵害是公民第一位重要的人身权利。健康权,又称身体健康权,它包括身体的和精神的两个方面。公民在生命存续期间,必须维持人体组织的完整性和人体器官正常的机能,否则就无法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活动。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刑法、民法以及行政法等法律的共同保护。故意或过失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要根据情节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承担民事责任;严重伤害他人健康的行为,一般都要受到刑事制裁,并附带民事赔偿;对于轻微的伤害行为或者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伤害行为,一般都要承担民事责任。
一是普通时效,新通过的《民法典》规定普通时效期间为3年。二是特别时效,是法律特别规定仅适用于某些特殊民事法律关系的时效期间,如果法律有特别时效规定的,就不适用3年时效,而应适用特别时效。例如,《民法典》第594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4年。《保险法》第26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三是最长时效,《民法典》规定20年,最长时效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民法典删除无权处分是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是指机动车驾驶人主观上出于好意而无偿搭载他人,从行为的客观上看,车辆驾驶人不向同乘者收取任何费用而搭乘他人是一种好意施惠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1.扩大遗产范围 《民法典》删除此前对遗产的列举,以“合法的财产”一言概之,扩大了遗产的范围。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公民财产类型、财产形式日益丰富、增多,虚拟财产等新型财产可纳入遗产范围。(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2.丧失继承权受遗赠权可“失而复得” 《民法典》新增丧失继承权情形的同时补充规定了宽宥制度。被继承人已知继承人对其实施了相应的违法行为,却愿意对继承人的过错行为予以宽恕,恢复其已丧失的继承权,应对其意愿予以尊重。(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3.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至侄、甥 为了财产更多流转在血亲家族中,而非收归国家,《民法典》将代位继承扩大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使得被继承人的侄、甥获得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资格,突破了原先晚辈直系血亲的限制。(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4.增加打印、录像遗嘱新形式 《民法典》增设了打印遗嘱与录像遗嘱两种法定遗嘱形式。(第一千一百三十六、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5.废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则 为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民法典》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删除了现行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以更好保护民法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第一千一百三十五、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6.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 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增加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等内容。(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