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指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 损坏了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应当向水行政部门缴纳的费用,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申报期限如下: 1、按次缴纳的,应于项目开工前或建设活动开始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2、按期缴纳的,在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3、地方水库由缴费人按月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申报缴纳期限按现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