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没收财产的情况有:在扫除黑恶势力犯罪时,对于涉黑犯罪分子的财产,是可以依据《刑法》的规定进行追缴的,而对于个人合法的财产,是不会进行没收的,没收财产是有一定范围的,只能是犯罪分子个人的财产,没收的财产可以是全部,也可以只没收一部分,要依据法院的判决而定。 《刑法》中对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对财产的涉案财产的处理方式是比较多的,主要包括如果下: 1、如果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非法的活动取
罚金与没收财产可以同时适用,罚金与没收财产一样,都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采取的强制性财产惩罚措施。 罚金是由人民法院强制被判了刑的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量的金钱,它和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或者是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一样,是一种刑罚,前提必须是被判处罚金的人构成了犯罪。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也是一种财产刑,但
没收违法所得程序有以下相关法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 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公安机关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犯罪会没收财产的情形: 1、危害国家安全罪。 2、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3、侵犯财产罪。 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5、贪污贿赂罪。 没收财产偿还债务,前提是这种债务必须是正当的,否则是不予偿还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
没收财产的对象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罪类的犯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帮助恐怖活动罪,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类的犯罪等等。没收财产的法律依据如下: 《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没收个人财产的适用对象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罪类的犯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帮助恐怖活动罪,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类的犯罪等等,范围是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
财产没收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百条,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 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对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抗诉。
刑诉法没收程序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提供与犯罪事实、违法所
没收财产属于附加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法律依据】 《刑法》规定,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四)驱逐出境。
没收投标保证金的原因有: 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1)根据投标人按规定签订合同或按规定接受对错误的修正;(2)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未提交履约保证金。 3、投标人采用不正当的手段骗取中标的,经查实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