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不还,申请执行后会有以下的执行措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明确担保责任范围: 若借条未明确担保范围,默认担保全部债务(本金、利息、诉讼费等); 若担保人仅对部分债务担保(如仅担保本金),需在借条中明确约定。 反担保的处理: 若担保人提供了反担保(如房产抵押),债权人可优先执行反担保财产(《民法典》第392条)。 风险提示: 未约定担保期间的风险:若借条未约定担保期间,担保人可能因超过6个月担保期间而免责; 担保人财产不足的风险:需提前调查担保人财产状况,避免判决后无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