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偷录音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确认录音证据是有效的,合法的行为。 1、录音取得方式应当是合法。录音取得过程中是在合理的场所进行,不能采用窃听,偷听他人隐私,侵犯他人隐私权。比如不能在他人房子私自窃听设备,用来窃听录音的。 2、录音的内容要真实、完全连贯的,任何人不得进行剪辑。比如录音时故意引导对方做某些回答,然后经过剪辑手段,获得一份有利的证据,这种证据也会认定为无效。 3、录音时对方的言论是真实意思表达,完全没有受其他人的胁迫和威胁。比如通过限制人身自由、绑架、威胁等手段,获得录音证据也是无效的。 4、录音音质需要清晰,录音内容要完整讲述案件要证明的事实。 5、录音资料不要删除,保留原始录音材料。
国际商事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国际商事法庭作出的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与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国际商事法庭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受理前款规定的申请再审案件以及再审案件,均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国际商事法庭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当事人可以向国际商事法庭申请执行。
录音可以作为开庭的证据,但如果仅仅只有录音证据,没有其他证据辅助的,或者该录音是复制品,没有原件查证,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该录音复制品真实有效的,或者该录音是通过不合法的手段获取的,或者录音内容经过修改、篡改的,那么以上这些有瑕疵的录音都不能在法庭上作为有效有力的证据。只有真实有效,合法录制的原件录音或者有证据证明录音复制品与原件一致的录音证据才能作为开庭证据,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庭和法院的区别:法院是司法机关,法院是司法机关的内部机构。法院是一个独立的法人,而法庭没有法人资格。我国在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域或者特定地区设立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各级法院都设有法庭,分为审判庭和商事法庭,基层法院可以在其管辖范围内的某些地区设立派出法院或者巡回法庭。派出法庭、巡回法庭以基层法院的名义行使审判权,以基层法院名义发布法律文书。
诉讼离婚是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方式,就是指当事人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判决是否准许双方离婚,同时对子女的抚养与财产分割作出相应的决定。 诉讼离婚需要经过以下程序:1、选择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包括了被告住所地以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2、原告向法院提交相关的书面材料。具体包括了离婚起诉书、自己的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以及证明感情确实已经破裂的证据。如果涉及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还需要提交子女的身份证明以及财产证明;3、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并且正式开庭。原告和被告按照传票的时间按时参加庭审,夫妻双方可以聘请诉讼代理人,为自己代理离婚诉讼。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交的相关证据,作出是否准许离婚的判决;4、经过调解无效后,由法院作出解除婚姻关系的决定。
离婚案件的调解,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调解并非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对于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判决;但是离婚案件有其特殊性。 《民法典》规定,调解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须程序,而不管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以尽可能让双方当事人之间消除对立情绪,减少或避免滋生新的纠纷,同时也有利于子女的抚养,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安定。
被人告上法庭,除了起诉涉及的事情外,其它没什么影响。被人起诉后,要努力搜集证据,积极应诉答辩。 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当事人不在,律师法庭上的话不一定可以代表当事人。特别授权的律师的话是可以代表当事人的。 对于律师的授权代理有两种: 1.一般授权代理是指代理人仅享有出庭、收集提供证据、辩论、起草代写诉状等,法律文书等诉讼权利。 2.全权代理即特别授权代理中,代理人除享有一般授权代理的诉讼权利外,还可行使代为和解、上诉等,涉及当事人实体利益的诉讼权利。 特别授权代理权限包括下列内容: (1)代为承认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 (2)代为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 (3)代为和解; (4)代为反诉; (5)代为提出或申请撤回上诉。 对于这两种权力的选择完全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但是不管哪种授权,律师都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业守则、执业纪律等的规定,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即使是全权代理律师也不会擅自做主,对于重大事项律师都会事前,和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认真商议,取得当事人的同意律师才会做出决定。
在辩论中,当事人应注意以下几点: 1.辩论的语言应简单明了并富有逻辑,不得有对对方进行侮辱、谩骂等人身攻击性的语言; 2.辩论应紧紧围绕案件争议焦点,不可对一些旁枝末节纠缠不清而忽略主题; 3.下一轮的发言不得重复上一轮发言的观点与内容; 4.如欲打断对方的辩解而欲与其辩论,应经审判长许可。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4.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录音、摄像等能作为法庭上的证据,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录音、摄像等要尽量保留原始载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