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生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天然的血缘关系形成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和养父母子女关系都是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而形成的一种法律拟制身份关系,因而可以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予以解除。但亲生父母子女关系并非通过法律拟制产生,因此不能通过当事人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解除。亲子之间签订的解除亲子关系的协议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即使签订了类似协议,该尽的抚养义务或赡养义务还是要尽的。亲生父女如果签下断绝关系协议书后,没有法律效力。在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可以断绝父女关系一说,子女年未满18周岁,父母是法定监护人,父母年老时子女是法定赡养人,均是法定义务人,法律不准许一方断绝关系! 年满18周岁后是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一切民事行为与家庭成员无关联,法律也没有规定,也无需断绝关系。因此,欲通过法律程序断绝父女关系是走不通的。
签订生死状没有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个人授权委托书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只要是委托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亲笔签字的都是有效的。在效力上来说,经过公证的委托书会更有公信力。 个人授权委托书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首先要写委托人的姓名,性别及有效身份证号码。 2、其次要写被委托人的姓名,性别及有效身份证号码。 3、然后写委托人因为什么情况不能办理什么事宜将委托被委托人办理。 4、落款处要记得注明委托书有效日期。 5、最后委托人签名以及写委托书的日期。
如果户口簿上有曾用名的话,这个曾用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曾用名对个人来说,指本人在读书和工作期间曾经使用过的名字,可以证明身份。 需要说明的是,曾用名在过去使用时对当时发生的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当用现用名替换曾用名以后自然人进行相关的法律行为就应该使用现用名。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就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与判决书和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也就是说,调解书送达后,就产生以下后果: (1)当事人不能以经过调解解决的同一事实和理由,对另一方再行起诉; (2)调解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当事人不得上诉; (3)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调解书送达后,如发现确有错误,当事人可以申诉,人民法院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兼职协议有法律效力。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整的效力与判决书的效力一样,都具有强制执行力。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只签名而不盖章的话,那么也是有效的。合同成立的要件要求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而签名和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只有签名也是可以成立合同的,而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也成立。因此合同的效力是采取实质说的,因此签字具有法定形式的效力要件。
电话录音有法律效力。但是只有清晰的语音,才能真正起到证明的作用。如果录音效果不佳,或者有个别字词甚至句子听不清楚,就会使得这份重要证据的效力大打折扣。最高人民法院要求,证据的取得首先要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如果微信上的借条本身是有效的,但是,如果想要证明借款关系的存在,还需要提交其他证据加以辅助。 而微信上的借条是属于电子数据,也是证据种类之一,但同时,要用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必须具备相关条件,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同时,欲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应尽量辅以其他证据加以辅助,比如银行的转账回单或者取款凭证、支付宝或者微信转账的凭证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电子数据是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式或者储存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