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符合以下条件的具有法律效力: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2、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 3、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 4、必须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 5、必须予以说明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其提供必须履行说明义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根据法律规定,汽车赠与合同在成立之时即生效,没有交付,合同仍然有效,只不过当事人之间在性质上仍然只是一种债的关系,并没有形成物权关系,此时产生的只是债权,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法律在此规定必须履行交付,是物权公示公信原则要求,是物权的实现方式,并不是合同生效、债权成立的条件。因此,汽车未交付的,不影响赠与协议的效力,若无其他效力瑕疵,赠与协议有效。
买家和卖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如果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形的,也就是说不存在法定无效的情况,那么不管合同是手写的、还是打印的,这个合同都是自签字起正式生效的,两者的效力是完全一样的。
在合同签订之后,如单方对合同进行涂改,改变了原有合同约定的,则改变的部分无效,维持原合同约定内容。合同签订之后,任何一方想进行合同修改的,必须告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后,重新签订合同或在原合同相应条款作修改或补充,并在修改地方加盖双方公章或个人手印。若只有口头答应但没有对合同做修改,或者没有在任何一处有修改变动的地方盖章或按手印,该修改视为无效,合同维持原有内容继续生效。
承诺迟到,是指承诺在承诺期限届满之后才到达要约人。对于迟到的承诺的效力应当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对待: 第一,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的承诺。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如果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才发出承诺,则该承诺无效,只能被视为新要约。 第二,因其他原因超过承诺期限发出的承诺。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夫妻忠诚协议,事实上就是夫妻二人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协议。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主要看协议双方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以及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夫妻忠诚协议不存在以上无效事由的,一般具有法律效力。
借条有错别字或同音字一般还具有法律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错别字或同音字影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无效。使当事人存在重大误解的,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或口头。一般因为“阴阳合同”中的“阳合同”因不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不发生效力,而“阴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认定为有效合同,“阴合同”只要内容合法,同样受到法律保护。然而,如果利用“阴阳合同”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盖违法的目的,则不仅伪装的“阳合同”无效,被伪装的“阴合同”也因内容违法而无效。因此,对“阴阳合同”要慎之又慎。实践中,鉴于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国税收管理规定,有关部门查实后,严重者可能构成犯罪。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即使是通过二手房交易成为新业主的,也应遵守已经制定的管理规约,不能以其没有参与制定管理规约为由,否定管理规约对其具有约束力,但小区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属于无效规定。《物业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以向业主委员会反映要求其对该条款进行修改,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规定。
空白劳动合同没有法律效力。空白劳动合同依法属于无效合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实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也就不存在。但是只要劳动者能保留好证据证明空白劳动合同的存在,则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