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 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 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 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 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 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 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 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 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 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 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 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 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