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刑法规定,一般情况下,大义灭亲应该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一般情况下,触犯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嫌疑人,如果犯罪情节较轻的,那么通常会被法院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是故意杀人致人死亡的,那么犯罪嫌疑人会被法院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会被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如果是因正当防卫而“大义灭亲”,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刑诉法238条内容:【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以上以下包含本数。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应当注意对此立法解释作出补正解释: 一、刑法第63条第1款关于减轻处罚的规定,此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这里,就不应包括该法定刑这个本数,因为其意思就是指低于法定刑幅度中的最低刑处罚。否则,减轻处罚与从轻处罚就会交叉重合,从而有违立法精神。 二、刑法第69条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即对于有期徒刑并罚,应采用限制加重原则。 “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其中的“以上”、“以下”也不应包括本数。 比如“两年以上”中的“两年”即为本数。本数,就是所称之数,本位之数,参照之数,如:1000元以上,其中1000即是本位之数,所称之数,是参照之数
我国刑法关于造谣的犯罪,规定在第二百四十六条中的诽谤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实施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从而构成的犯罪。诽谤罪要求的客体要件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不能构成犯罪主体。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在我国,刑法只能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以成文法的方式制定,其他任何机关无权制定刑罚,最高权力机关制定刑罚时也只能在成文法中明确地加以规定。立法法规定,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其他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刑法是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立法法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刑法第177条第二款规定的是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指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秘密手段获取或者以金钱、物质等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私自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其中的“窃取”是指以秘密手段(包括偷窥、拍摄、复印以及高科技方法等)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收买”是指以金钱或者物质利益从有关人员(如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手中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非法提供”是指私自提供合法掌握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
酒驾已经列入刑法的范畴,可见酒驾的危险性是很高的。但虽然我国对酒驾的处罚力度越来越大,还是有不少人以身犯险,酒驾不仅会威胁到自己的生命,还会对他人的生命造成威胁。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对酒驾作出了新的解释: 一、醉酒驾驶的认定: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为醉酒驾车。 二、醉酒驾驶处罚标准: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将喝酒驾车分为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两个档次,并且对驾驶营运机动车的驾驶员加重处罚: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三、刑法修正案九关于醉酒驾车的规定: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八条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进行修改,增加了危险驾驶应当追究刑责的情形和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追加刑责的情形。具体为: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修正案11新增的罪名包括:一、妨害安全驾驶罪。二、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三、危险作业罪。四、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五、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六、妨害药品管理罪。七、欺诈发行证券罪。八、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九、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十、袭警罪。十一、冒名顶替罪。十二、高空抛物罪。十三、催收非法债务罪。十四、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十五、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十六、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十七、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十八、非法捕猎、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十九、破坏自然保护地罪。二十、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二十一、妨害兴奋剂管理罪。二十二、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
刑法中的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刑法属人原则亦称国籍原则。是解决刑法空间效力的原则之一。依此原则,凡本国人犯罪,不论犯罪行为发生在本国内还是本国外,也不论被害人是否本国人,一律适用本国刑法。而对任何情况下的外国人犯罪,则一概不适用本国刑法。属人原则的缺陷在于,完全以犯罪人的国籍作为能否适用本国刑法的标准,不利于充分维护国家主权和惩治犯罪,故各国采用这一原则时多加以限制。 刑法中的“属人原则”,是一国根据自己的属人管辖权来决定本国刑法适用范围的标准。根据这个原则,国家对本国公民在任何地方实施的犯罪都具有管辖权,即一国公民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应该适用犯罪人所属国的刑法。
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以后,对于其生效之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发生在刑法生效以前的行为,适用刑法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发生在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以后至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以前的行为,生效的刑法认为是犯罪而生效前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生效的刑法对该行为不具有溯及力,即不能对该行为定罪量刑; 二、发生在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以后至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以前的行为,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生效的刑法也依法认定应当予以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定罪量刑,不能按照生效的刑法规定定罪量刑; 三、发生在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以后至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以前的行为,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生效后的刑法认为不是犯罪,或者虽然认为是犯罪,但是处刑较轻,依生效后的刑法定罪量刑,即生效的刑法对该行为具有溯及力; 四、刑法生效以前,人民法院按照当时的法律已作出生效判决,不适用生效刑法,即生效刑法对刑法生效以前的判决不具有溯及力。 刑法的“从旧兼从轻”原则,用最简单的话理解就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准则。 刑法的该规定主要是针对我国1979年从旧兼从轻原则旧刑法和1997年现行刑法之间的矛盾问题,且主要是针对新刑法溯及力的问题。即新刑法对公布之前的行为是否认为是犯罪问题,以及如何适用等问题。 具体例子: 首先,当遇到一个人的犯罪是在新刑法颁布以前,此时要考虑的是先适用旧刑法,即行为时的法律规定(从旧)。 其次,如果是适用新的刑法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话,如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是新刑法处罚较轻的话,则应该对被告人使用新刑法。 然后,如果是适用旧法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话,如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是旧法规定的刑罚更轻时则对被告人适用旧法。 最后,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适用旧法还是新法,既所谓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是我国处理各种法律问题的一项基本原则,除了刑法适用外,其他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也都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我国现时期主要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在特殊情况下采用溯及既往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