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对二审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 当事人针对具体法官个人既不依法予以立案、亦拒不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的行为,可以依据《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案件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监察室或监察员管辖本院各庭、室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向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