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案件,是指上级法院和本院在案件质量评查中,根据省案件质量评查规则,对本院各类已结案件考评后,认定为不合格的案件。 经审查认定为瑕疵的案件,由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在3日内,将瑕疵案件评定情况,通知责任人并责令整改。责任人对评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后3日内申请复议。复议后仍有异议的,由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案件瑕疵负有直接责任的审、执人员是瑕疵案件责任人。对瑕疵责任人通报批评。审委会委员持错误意见的,罚扣80至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