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对原告、被告之间的争议标的,具有全部或者部分独立请求权,或者是虽然不具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自己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到原告与被告的诉讼中来的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第三人分为以下两种: 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凡是对原告与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具有全部或者部分独立请求权的人,叫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凡是对原告与被告之间争议的标的,不具有独立请求权,而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叫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工作有指导的权利。法纪检察部门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法院的判决书下来了,对方不赔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财产所得的现金,应及时清偿债务。如果有多个申请人时,则由人民法院执行员按照法定的清偿顺序分配,而不采取平均分配的办法。其顺序是:首先偿还所欠申请人的工资和生活费;其次偿还所欠国家的税款;然后偿还其他债务。责任方如果有非货币财产,权利方可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权利方先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法院执行局确认责任方无财产可执行,可以中止执行,等责任方有财产时再执行。无力赔偿财产可以赔偿劳务,双方达成协议签字确认后报法院备案,责任方接受权利方和法院监督,以付出劳务的方式赔偿。
法院在被告故意不接电话或者不领取传票的情况下,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9条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 还会进行拨打,如果当事人不在的话,一般有电话通知,不去的就发传票。 法院传票送达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直接送达直接送达又称交付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 2、留置送达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理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的送达方式。 3、委托送达委托送达,是指负责审理该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依法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 4、邮寄送达邮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所送达的文书通过邮局并用挂号信寄给受送达人的方式。 5、转交送达转交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收,然后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如果判决裁定采信了伪证,在上诉期内的,可以上诉;如已过上诉期,可以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六十五条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法院裁定书永久有效。 法院裁定书一经生效即具有永久法律效力,除非被依法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具体解释为:裁判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如果义务人拒不履行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权利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否则,就丧失了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撤诉就是原告起诉后,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自动撤回自己的起诉,不再要求法院对自己和被告之间的纠纷作出裁决。撤诉在一审和二审中都可以发生。 原告可以申请撤诉,但是原告申请撤诉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1)申请撤诉必须出于原告自愿,任何人都不得强迫他人撤诉; (2)申请撤诉要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3)撤诉必须在法院宣告判决前提出; (4)允许撤诉与否由人民法院决定。一般来说,对于合法自愿的撤诉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是对于当事人有违法行为需要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撤诉。
人民法院未判刑的情况下,不算有案底。
法院驳回起诉,当事人可以再起诉。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2条: 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一个案件在审理、执行过程中,一般应经过立案、缴费、送达、审判、执行、结案等程序。为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人民法院办案工作实行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立执分立的原则。 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形式有两种:一是开庭审理,二是书面审理。开庭审理是原则,适用于各类案件;书面审理,仅适用上诉案件,且是合议庭经过阅卷和调查,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或者询问当事人后,对事实清楚,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 审判流程一般如下: 审理前的准备→庭审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评议→复杂案件审委会讨论→宣告判决。 对于疑难复杂的案件,不一定当庭进行评议,有的复杂案件还会经法官专业委员会讨论或者审委会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