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育津贴不可以直接打到个人账户。 《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法律依据】 《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晚育津贴大概是四个月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领取有以下条件: (一)晚育津贴即年满24周岁的已婚妇女,为初育的条件可以领取,男女双方选择一方领取。 (二)生育前连续缴9个月或者生育后连续缴12个月生育保险。 《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生育保险男方不可以领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有的国家又叫生育现金补助。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
津贴争议能申请劳动仲裁。津贴属于工资的一部分,工资包括用人单位以各种形式支付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因此,津贴问题发生的争议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法律依据】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
政府特殊津贴标准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政府特殊津贴标准的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将按月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00元。 调整政府特殊津贴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列支拨款。为进一步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社会环境,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我国从1990年起,每两年开展一次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并对作出突
加班津贴是用人单位给本企业员工设定的一项福利制度,法律对加班津贴并没有强制要求,加班工资与其不同,是法律给用人单位设定的一项法定义务。由此可见,加班津贴并不等同于加班工资,用人单位支付了加班津贴不能必然免除支付加班工资的法定义务。 加班费,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44条,有下列情形
员工加班费: 平日加点工资应是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休息日加班工资应是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 加班津贴不能替代加班费。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生育津贴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男方不可以领生育津贴,男方可以申请护理津贴,是生育保险的另一项补贴,男方参保半年,在孩子出生后,可以享受10天的护理津贴,缴费基数除以30乘以10天,用于护理假期间工资补贴。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55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冲突。产假期间不能同时领取工资和生育津贴。 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 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