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劳务派遣性质,与用工单位之间没有劳动合同,不存在与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用工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应当重新为他
一、派驻到合资、参股单位工作的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仍保持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与合资、参股单位对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福利等: 1、有明确约定且劳动者没有提出异议的,按约定处理; 2、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劳动者的相关待遇可由原用人单位和合资、参股单位共同负担。 二、两个用人单位之间通过借调或者劳务协议,将劳动者从一个单位(原用人单位)借调到另一个用人单位(借调单位): 1、如原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合同的,一般以原用人单位为一方当事人; 2、但借调单位与劳动者或原用人单位有特别约定的,应分别情况确定一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