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的消灭是指要约失去效力根据《合同法》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
《物权法》第一百零八条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是的,善意人在善意取得动产物权后,该动产
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解除权消灭的原因: 1、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即协商解除;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 3、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5、当事人一方迟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
撤销权消灭,无法救济。在行使撤销权的时候,应当在规定的时间的期限内行使,如果超过相应的期限无法再继续行使的。另外,在进行计算撤销权的时间的期限为自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事实开始一年内。
根据法律规定,解除权消灭的情况主要是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情形。
宅基地使用权的绝对消灭是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存在了,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宅基地不仅与其主体相分离,而且他人也未取得其权利。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宅基地灭失。宅基地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宅基地因地震、火山喷发、河流改道、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的影响,不能恢复原状,不能继续使用或者灭失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归于消灭。当然如果只是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或其他附属设施灭失的,不影响宅基地使用权的效力。 (2)国家和集体的征收。国家和集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农村宅基地进行征收,并改变了该宅基地的用途的,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消灭,任何人不能再取得对该地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根据法律规定,解除权消灭的情况主要是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情形。
撤销权消灭的情形:1、撤销权因除斥期间经过而消灭;2、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撤销权消灭承担的法律后果即当事人就此丧失了诉的利益,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资格。
所谓事实行为应是指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能够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即对行为人是否表达了某种心理状态法律不予考虑,只要有某种事实行为存在,法律便直接赋子予其法律效果。 所以,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