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有以下六种情形: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另外,可申请撤销涉外仲裁的情形是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分别是: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一、发生的争议能得到及时公正地解决,可以使当事人将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和宝贵的时间投入到新的经济贸易活动中去,促进国际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 二、仲裁裁决比法院的判决更易于在外国执行。 三、仲裁程序的便捷,执行上的广泛和有效,使得人们尽可能地按照国际商事的正常规则来运作,诚信地履行合同,承担自己的义务,对防止违约,惩制欺骗行为起了一定的作用,因此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已成为国际经济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