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离婚手续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办理: 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等相关问题协商一致; 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对非我国内地居民的一方,应当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外国人应当出具有效证件等材料。
涉外婚姻离婚还能复婚的。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决定复婚的,只要双方满足符合法定结婚年龄、不具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完全自愿等条件,就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手续同结婚登记。
涉外自愿离婚可以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 (一)国内结婚定居国外的华侨,在定居国法院办理离婚;定居国不受理,在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办理离婚。 (二)国外结婚定居国外的华侨,在定居国法院办理离婚;定居国不受理,在一方原住所地或国内最后居住地法院办理离婚。 (三)中国公民分居国内外,国内法院有权管辖,双方均可在国内一方住所地法院立案起诉。 涉外离婚程序: 一、协议离婚: 1、按照《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出具相应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2、双方携带证件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登记机关核查材料后,当场发证。 二、诉讼离婚: 1、根据管辖权确定
涉外婚姻登记结婚的,首先,中国公民须具备以下材料: 第一,本人的户籍证明,包括护照和身份证明; 第二,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单位,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证明及与何人结婚的介绍信。 其次,外国公民须具备以下材料; 一,本人国籍证明,包括护照、身份证,或能够证明其身证的证明; 二,在华工作的外国人须持有中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或外事部门签发的证件; 三,外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结婚状况证明,或是由该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经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认证,再由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
涉外婚姻办理离婚的方式是:若双方满足协议离婚条件的,可携带离婚协议、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涉及外国人的需提交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等材料,共同前往中国内地居民一方户籍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不满足协议离婚条件的,可向中国内地居民一方户籍地人民法院起诉处理。
一、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人民法院不应以其未在国内缔结婚姻关系而拒绝受理;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在其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决,应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该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 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调解书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承认或不予承认的裁定。
涉外婚姻,是指一国公民和另一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双重国籍人)之间的婚姻。在中国,指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办理的结婚、离婚或恢复结婚。特征:在婚姻主体上,一方必须为中国公民必须在中国境内办理婚姻的。
涉外婚姻登记的注意事项有: 1、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必须由双方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2、外国人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等材料; 3、涉外婚姻登记的其他注意事项。
涉外婚姻离婚的方式如下: 1、涉外自愿离婚可以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需要证件: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护照或旅行证件。 2、没有离婚协议,不是在国内办理的不能办理。 3、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可以委托律师在国内起诉离婚,具体需要办理公证委托手续。
承认涉外婚姻判决的法律规定:外国公民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人民法院不应以其未在国内缔结婚姻关系而拒绝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