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是行为犯,对于涉及金额并没有明确规定。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一般是判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立案前主动退款也算涉案金额。以诈骗为例,只要是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了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就构成了诈骗罪。而对于主动退还的行为,是量刑的情节,并不影响涉案金额的认定。另外,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2.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立案前主动退款也算涉案金额。以诈骗为例,只要是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了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就构成了诈骗罪。而对于主动退还的行为,是量刑的情节,并不影响涉案金额的认定。另外,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2.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组织卖淫的涉案金额应当按照其实际进行判定。 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组织他人卖淫。 组织卖淫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他人的人身权利和社会道德风尚。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但构成本罪,必须是卖淫的组织者。卖淫的组织者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一个团伙。是否是组织者,关键是看其在卖淫活动中是否起组织者的作用。有些被组织的卖淫者,同时又积极参与组织他人卖淫,对此,应按组织卖淫罪的共犯处理。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组织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组织他人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组织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偷手机本身就构成了盗窃行为,达到严重程度由我国刑法进行调整。具体会判处多久的刑期需要进行个案分析,依据案件涉及的金额的不同会判处不同的刑期。
单位犯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网络赌博(含参与赌博与开设赌场)的涉案金额认定,需综合投注记录、资金流水、虚拟货币价值转换及地区司法规则等多重因素,具体标准因行为性质(参与赌博或开设赌场)及案件情节而异。 一、个人参与网络赌博的涉案金额认定 投注金额累计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单次或多次投注的累计金额均计入涉案金额。例如: 多次小额投注(如累计投注10万元); 单次大额投注(如一次性投注5万元)。 例外情形:若存在资金“流转”但未实际用于赌博(如充值后未投注即提现),需结合证据排除非赌博资金。 虚拟货币的价值换算 使用虚拟货币(如游戏币、加密货币)参与赌博的,按实际交易价格或案发时市场价折算为人民币金额。例如:某平台1个虚拟币=10元人民币,投注100个虚拟币则按1000元计入涉案金额。 平台数据的核心作用 赌博平台的电子数据(投注记录、账户流水、提现记录等)是主要认定依据。即使部分记录缺失,司法机关可通过银行流水、第三方支付记录等补充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