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是个人债务,则由欠债的一方偿还,另一方不承担清偿责任。
抵押人以其抵押的财产为债务承担责任,抵押物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抵押人不再承担责任,不足的部分由债务人承担。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人以其抵押的财产为债务承担责任,抵押物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抵押人不再承担责任,不足的部分由债务人承担。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公司破产,债券能清偿,公司进入破产清算,针对破产债权一般是有清偿顺序的,下面是公司破产债权的一般清偿顺序: 1、第一清偿顺序:职工债权,包括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和因破产企业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由第三方垫付的职工债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按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拖欠职工工资清偿;高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2、第二清偿顺序:社保及税收债权,包括欠缴的除职工债权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和欠薪保障金垫付的款项。 3、第三清偿顺序:普通债权,包括一般普通债权、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董监高的非正常收入等。 4、第四清偿顺序:劣后债权,包括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
公积金未还清是可以商贷的。 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具体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
破产重组后,如果企业的经营状况得到改善,企业的相关债务还是可以还上的。 如果企业经过破产重组以后,依然没有起色,企业还是需要进行破产清算的。企业一旦进入破产清算的阶段,企业的相关账务自然不能全部偿还了。 企业之所以进入了破产重组的阶段,就是因为企业的资产状况,已经资不抵债了,但是还有“重生”的可能。 当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的阶段以后,企业的破产资产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员工的工资以及劳动保险费用,解决完员工的费用以后,企业的破产资产也不能用于偿还对外账务。因为企业还需要解决所欠税款的问题,完成之后企业的破产财产也就所剩无几了。所以说,企业一旦进入了破产清算阶段,企业的债务大概率是还不清了。
破产法关于个别清偿的规定如下:破产法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子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 财产受益的除外。在某些情况下,债务人针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尽管从表面上看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但是,个别清偿对于整个债务人财产来说是有利的,有利于保护全体债权人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个别清偿不得撤销。因此,本条对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情形作了例外 规定。
法律分析: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一般程序和方法有两种,具体如下:1、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先行用被继承人遗留下来的财产来清偿被继承人遗留的债务;2、继承开始后,各个继承人先根据遗嘱或者法律规定对遗产进行分割,然后按照各自所继承到的遗产份额的多少,按比例分别承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责任。
合伙企业在破产后,债务清偿顺序是,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应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分配。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