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对烈士家属由民政部颁发《革命烈士证明书》。证明书一是对烈士军人的褒奖,而是可以凭借烈士证明领取抚恤金。 烈士的家属为烈属,包括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和未满16周岁的弟妹,和抚养烈士成长的其他亲属。 烈士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抚恤待遇,凡是按规定享受定期抚恤待遇的优抚对象死亡后,除发给当月定期抚恤金外,另外发半年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定期抚恤金领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