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从1月1日正式实施后,很多方面都做了重新定义,今天我们说一下,民法典实施后,业主可以享受哪些权益。 权益1: 公共区域的收入应由小区所有业主共有。社区中的电梯广告,公共摊位的出租,公共停车位的出租或临时停车都有收益,这些收益为小区全体业主共有; 权益2: 业主拥有对物业费的知晓权。“新规”明确指出,小区的物业收费表必须由物价局审查并批准,并且,业主有权检查收费表和价格是否合法; 权益3: 业主有更换物业的权利。当然,有一定条件。它要求2/3的所有者参与投票,并且一半的人同意取消或换物业。这不仅可以有效地保障业主的基本权益,而且可以迫使物业提高其服务质量。
不交停车费与让不让业主开车进入小区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问题。 物业公司不让业主开车进入小区,这种做法显然是违法的,侵害了业主的自由出入权。作为小区的业主,对其购买的商品房享有物权,而车位只是商品房的附属物,业主拥有商品房就是物权所有人,对该小区内的共有建筑物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因此,物业公司以不缴纳停车费为由不让业主开车进入小区的做法侵害了业主的物权。 如果物业公司要收取停车费,应当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业主委员会再委托物业代为收取停车费。如果物业未征得业主同意,擅自收取停车费,属于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物业应在业主报修后尽快处理,法律未对维修时限进行强制性规定。物业负责公共设施设备的管护、养护与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依照物业服务合同保障业主的权益。
物业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小区房屋及其设备的维护管理、小区绿化管理、小区卫生管理、小区治安管理、小区交通组织与管理、小区公用市政设施管理、小区消防管理、小区违章建筑管理。
需要物业管理的有:小区房屋及其设备的维护管理;小区绿化管理;小区卫生管理;小区治安管理;小区交通组织与管理;小区公用市政设施管理;小区消防管理;小区违章建筑管理。
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条例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因此,业主不能擅自住改非。如果要改,必须征求相关业主的同意,而且要经业委会盖章。之后,才能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物业公司使用公共场所应获得全体业主的同意,否则不能占用。即使之前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有书面约定,把设备层划拨给物业公司作办公用地,但物业公司对设备层只有管理权,没有使用权。如果要使用,物业公司必须与业主沟通,获得全体业主的同意。如果有业主委员会,可以与物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走司法途径维权。
物业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管。
解决物业纠纷时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可以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合同的规定,自愿平等地进行磋商,进而解决管理纠纷,或者将纠纷提交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来主持双方进行协商,促成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如仍未解决可提交仲裁机关仲裁。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合同双方只要完成签字或者盖章其中一项,合同就算成立生效了,合同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
物业法人是指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第三十二条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