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生的阶段不同:犯罪未遂发生在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后,即犯罪预备阶段没有犯罪未遂,而犯罪中止要求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犯罪预备阶段可以产生犯罪中止。2.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犯罪未遂是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完成犯罪,即欲达目的而不能,犯罪中止是因为自己的原因主动放弃犯罪,即欲达目的而不欲;3.行为结果不同:犯罪未遂的结果是未得逞,犯罪中止的结果是行为人必须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怎么处罚,看是否造成损失。中止犯中的“造成损害”实际上是指构成另一轻罪的既遂犯,所以,对“造成损害”的中止犯量刑时,既要受刑法规定的制约,也要与轻罪的法定刑及其量刑实践相协调,即不应超过轻罪的法定刑裁量刑罚。如果没有造成损失应当免除。综上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绑架后绑架者主动放人的,属于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还是有可能会构成犯罪的。如果严重,中止犯会被判刑,但是会从轻或者减轻刑罚,但是如果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也是有可能不判刑的。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我国刑法中规定,如果当事人在犯罪过程当中出于自己的意愿,没有把犯罪进行下去,并且没有造成严重伤害的话,此时可以被定性为犯罪中止,并且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当然,从轻,减轻处罚的比照标准是既遂犯。
犯罪中止还可能会有案底,如果严重,中止犯会被判刑,但是会从轻或者减轻刑罚,但是如果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也是有可能不判刑的。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我国刑法中规定,如果当事人在犯罪过程当中出于自己的意愿,没有把犯罪进行下去,并且没有造成严重伤害的话,此时可以被定性为犯罪中止,并且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当然,从轻,减轻处罚的比照标准是既遂犯。
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有以下区别:1、发生的时间不同。犯罪未遂发生在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以后,犯罪预备阶段不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则要求必须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在实施犯罪预备或者在着手实施犯罪以后,达到即遂以前放弃犯罪,均能构成犯罪中止。2、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能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在犯罪中止中,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主动放弃当时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即能为而不为。3、行为结果不同。犯罪未遂的结果是犯罪未逞。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必须彻底地放弃犯罪。4、刑事责任不同。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发生在犯罪既遂前的阶段。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出于自己的意愿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犯罪中止后造成损害的需负刑事责任,没有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作为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的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而又中止了犯罪的形态。犯罪中止形态与犯罪中止行为本身具有密切关系:没有中止行为就不可能有犯罪中止的形态,中止行为是犯罪中止形态的决定性原因。
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如下:1、犯罪中止必须是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这是犯罪中止的时间性条件。2、犯罪中止必须是行为人自动地中止犯罪,这是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条件。这里的自动中止必须是彻底的。3、犯罪中止必须是行为人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这是犯罪中止的有效性条件。作为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的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而又中止了犯罪的形态。犯罪中止形态与犯罪中止行为本身具有密切关系:没有中止行为就不可能有犯罪中止的形态,中止行为是犯罪中止形态的决定性原因。
对中止犯的量刑原则是:(一)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免除处罚;(二)对已经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减轻处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彻底中止犯罪的意图,即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首先,行为人明确认识到自己能够继续犯罪或实现犯罪结果;其次,中止行为的实施是行为人自动作出的选择;再次,中止犯罪的意图必须是完全的、无条件的、彻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条件的或暂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