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 第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第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现行法律没有规定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批准或不批准逮捕决定应当告知被害人。所以,犯罪嫌疑人被批捕,检察院不会通知受害人。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不批准逮捕
逮捕必须符合三个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上述两项条件,但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足以防止其危害社会的,就无逮捕必要。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八条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
可以,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律师刑事辩护业务的基本工作,甚至是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的主要工作。 在这几个阶段中,只有律师能够会见到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
移送审查起诉不一定必须逮捕,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或者可能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这样的可以不逮捕。
犯罪嫌疑人被立案侦查以后,自第一次接受讯问或者被采取拘传、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委托辩护律师。 如果在侦查阶段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在审查起诉阶段也可以随时委托辩护律师,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在羁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根据《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办案规范》的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持以下手续: 1、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专用证明。 2、律师本人的律师执业证。 3、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另外,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征询其对所聘请律师的意见。如表示同意让其在聘律师的《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
间接证据能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