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预备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考虑到犯罪预备行为毕竟尚未着手实行犯罪,还没有实际造成社会危害,刑法又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犯罪预备行为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形态则是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预备阶段的停止形态。犯罪预备行为虽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体,但已经使犯罪客体面临即将实现的现实危险,因而同样具有社会危害
对于未遂犯,当然要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是犯罪未遂也算犯罪的。首先,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其次,由于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要确定对于犯罪未遂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后,在确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况下,要进一步确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 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行为未得逞的状态。
犯罪行为指违反刑法且刑法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第一,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特征。第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也就是说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同时是触犯《刑法》规定的行为,才构成犯罪。第三,犯罪必须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只有应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才被认为是犯罪。上述特征是确定任何一种犯罪必须具备的缺一不可的条件。
量刑犯罪情节较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1)关于犯罪主体方面,即犯罪人的身体,精神状况及职业情况,是否是未成年人,是否精神健全,是否具有特殊身份等。(2)关于犯罪主观方面,包括主观罪过、犯罪动机等。(3)关于犯罪客观方面,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及犯罪对象等方面。(4)关于犯罪客体方面,《刑法》所要保护的法益越重要,对认定是否属于犯罪情节较轻,越要从严把握。
犯罪记录也称为案底,又称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而该犯罪档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门保存。保存在身份信息的数据库里。公安系统可以随时掌握动态。遇到日常检查时,重点检查和搜查。以便控制。所有犯罪释放人员,都在公安控制中。消除档案中刑事责任的记录,也就是所谓的案底是基本不可能的,只有在个别地方有一些相关规定和司法解释,认为可以对未成年犯罪的行为人积极悔改的可以在档案中封存犯罪记录,所以刑事案底会伴随当事人终生。只要不违法,不影响生活和工作。如果是未成年犯罪,在就业、参军时,免除报告义务。
所谓犯罪动机就是指刺激、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思想活动,它回答犯罪人基于何种心理原因实施犯罪行为,故动机的作用是发动犯罪行为;说明实施犯罪行为对行为人的心理愿望具有什么意义。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与犯罪目的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犯罪目的是实施犯罪行为希望达到的结果,犯罪动机则是之所以希望达到这种结果的内心活动。同样的犯罪目的,可以出自不同的犯罪动机。
中国刑法规定了10类犯罪:(1)危害国家安全罪;(2)危害公共安全罪;(3)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5)侵犯财产罪;(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7)危害国防利益罪;(8)贪污贿赂罪;(9)渎职罪;(10)军人违反职责罪。犯罪类型是刑法学和犯罪学研究中对各种犯罪的分类。根据不同的目的和需要而有所不同。
犯罪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是指违法情节严重,对社会危害很大,触犯刑法并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它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第一,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三个基本特征中的首要特征,也是它的本质特征。第二,犯罪是一种触犯刑事法律规范的违法行为。犯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就是说,只有当行为危害性的量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时,才能确认为犯罪。第三,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组织、策划、煽动、胁迫、教唆、帮助其成员或者他人实施自杀、自伤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由此可见,帮助别人自杀是构成犯罪的。
如果罪犯不说出自己的一些犯罪情况的话,那么并不是说就拿对方没有办法了,这个时候可以进行零口供定罪,零口供定罪难度是比较大的,但是成功之后就可以判处对方的罪名。“口供”和其他证据一样,只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并且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就能成为定罪的证据,不存在优先地位问题。口供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对其可以采信,但不能轻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