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主要负责人七项安全生产职责: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安全生产法》关于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主要体现在第五十二、第五十四、第五十五、第五十六条中,下面分别叙述: 1.第五十二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2.第五十四条 从业人员在
生产车间生产工人工资计入的科目: 如果企业有多个基本生产车间的,一般要设置”生产成本——辅助生产“科目,机修车间生产工人工资计入”生产成本——辅助生产的工资福利明细科目; 如果只有一个基本生产车间的,可简化计入”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科目。管理人员工资记入”管理费用“的工资福利明细科目。 关于生产工人工资是计入“生产成本”还是计入“制造费用”,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很多人区分不清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四)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六)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七)关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规定,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是指在没有通过正当的手续向相关部门申报审批获得生产经营许可及报相关单位备案的情况下; 私自交易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前体、原料和化学助剂等物质。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 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详见《易制毒化学物品安全管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如下: 1、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2、合法、公正、公开原则。 3、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4、联合执法的原则。 5、依据事实、尊重科学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
个人独资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见《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而适用《个人所税法》,按《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税务机关对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法有二种,一种是查账征收适用于会计核算比较齐全的,另一种是核定征收。具体采用哪种征收方法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安全生产法规》第八十七条,规定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给予降级或撤职的处分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规》第八十七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认定,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 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