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回避的程序为: 1.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最晚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如果超出了这个时间,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申请回避的权利即丧失; 2.法院收到回避申请后,会对回避理由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3.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时,应当说明事实和理由,并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申请回避的程序为: 1.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最晚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如果超出了这个时间,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申请回避的权利即丧失; 2.法院收到回避申请后,会对回避理由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3.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时,应当说明事实和理由,并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审判人员主动回避是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回避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其他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申请回避的程序为: 1.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最晚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如果超出了这个时间,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申请回避的权利即丧失; 2.法院收到回避申请后,会对回避理由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3.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时,应当说明事实和理由,并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的,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分别决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