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能否再次申请要看是否超过申请时间。 1、申请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后,法院会裁定终结执行。 2、法院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还可以再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但如果超过两年申请执行的期限,不能再申请强制执行。
如您满足了失业补助金申领条件,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进行申领: 1.直接网上申请: 您可以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直接在线申请。 在此过程中,无需您提交任何书面材料。 而且,您还可以在网上查询到相应的办理结果。 2.前往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现场申领: 如果您愿意亲临现场,也欢迎您携带本人身份证件(社会保障卡)以及当地就业服务机构指定发放银行的本人银行卡,前往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经办窗口进行申请。 在您提交申请后,我们会尽快对其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您审核结果。 审核无误的话,从审核通过的当月开始,就会为您发放失业补助金了。
1、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2、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 3、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
超过一年未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因不属于劳动者原因造成超过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申请期限内,申请人仍然可以申请。 如果确实超过期限不予受理的,可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工伤范围是工伤认定的前提,一般由法律直接规定。
农村户口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宅基地。有农村户口且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房屋宅基地报建流程具体如下: 1.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2.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张榜公示; 3.国土资源管理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进行初审; 4.公布期满无异议后将用地户按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可以申请宅基地。复员后要重新回到农村去,《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若符合该规定的话可以带着身份证、户口本等向村委会申请宅基地。
劳动仲裁被申请方不到场的,处理如下: 1、如果被申请人在收到书面开庭通知后,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的,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是可以缺席裁决的。 2、如果被申请人在开庭后未到庭,而且没有正当理由的,即视为被申请人主动放弃了仲裁庭调查、质证、辩论、发表最后意见等一系列的权利。
职工因工负伤后,本应享有工伤待遇,但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不愿承担赔偿责任,拒绝为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 那么工伤职工只有自行维权,启动工伤认定程序。 如果用人单位不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自行按如下方式进行工伤认定: 1、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向工伤事故发生地所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1、可以。如果你的房屋因国家建设被征收,且没有安置,你现在又没有住房,也没有宅基地,可以再申请宅基地。 2、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