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对相对人权益的保护,应该为相对人预留一定的陈述、申辩时间。在执法实践中,多数处罚机关将陈述、申辩权期限规定为一至三天,少数部门规定为三天以上,处罚机关参照听证权的期限给相对人预留三天的陈述、申辩期限比较适当。 《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
行政处罚申辩复核的理解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时,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对行政处罚告知申辩如何复核这个问题,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
行政处罚申辩的程序为:申请、受理、审理、决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