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录音属于证据种类中的电子数据,如果是在合法的录音手段中录音,是可以作为证据的,如若用非合法手段获得可能无效也可能犯法,所以要根据情况和方式来决定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证据的取得首先要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这种手段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或者证据存在瑕疵,不被法院采纳。
电话录音恐吓能立案。打电话进行恐吓,无论如何都属于违法行为,如果出现严重后果,还可能构成犯罪。一般的电话恐吓也属于是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内,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若受到了电话恐吓,可以将其恐吓完完整整地录音下来,作为证据及时地提交给公安机关,不要害怕,要运用合法合理的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有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问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度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电话录音作为证据的条件有以下几点: 一、录音对象必须是债务人或者是承担义务的一方 二、录音内容必须完整反映债券债务内容或者是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内容 三、电话录音应当真实完整 四、电话录音取得方式应当合法 五、录音内容必须反映被录音人真实意思表示 六、电话录音应留下原始载体 七、电话录音可以公证
首先,录音证据即视听资料,其证明力较小,因为很难确定其是否存在真实上的瑕疵,如包括录音是否伪造、录音中对话人的身份、录音是否完整、是否经过技术处理等。所以最好能结合其他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比如,能否找一个见证人证明你所说的事实。其次,对于录音证据你还需要提供相应的录音笔录。必须是录音的原始反映,包括语气停顿等。 再次,就是委托相关的司法鉴定部门作出司法鉴定确定录音无疑点。
电话录音有法律效力。但是只有清晰的语音,才能真正起到证明的作用。如果录音效果不佳,或者有个别字词甚至句子听不清楚,就会使得这份重要证据的效力大打折扣。最高人民法院要求,证据的取得首先要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电话通话录音可以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使用。电话通话录音是《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证据类别—视听资料的一种表现形式,是一种合法的证据形式,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视听资料与书证的区别在于:书证是以书面文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而视听资料的音响、图像、储存资料等,并不单纯以文字和符号表达思想内容,而是独立地反映了案件的一部或全部的真实情况和法律事实,不仅静态反映了待证事实,而且动态地说明了待证事实的现实情景,这一点迥异于书证。视听资料与物证:物证是以自己的客观存在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而视听资料是以音色、图像、贮存资料的内容等,来证明案件的待证事实,两者显然不同。鉴定结论是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民事案件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科学的结论意见。与视听资料的显著区别在于,鉴定结论是鉴定人的结论,而视听资料则是反映了待证事实。 综上所述,电话录音是可以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的。
法律分析:只有电话录音作为证据可以起诉。当事人可以提交起诉状、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向人民法院递交进行诉讼。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在危急情况下,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那么是有效的。相关法律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电话录音具备法律上的证明效力;然而,同时也必须注意到以下几点: 1.请务必确保对原始载体进行保存,从而避免音频文件被恶意篡改或伪造成其他样式; 2.禁止对电话录音进行任何形式的裁减或篡改,以保证其真实性; 3.为了保护私人信息以及制作电话录音时应竭力避免涉及相关敏感话题或行为; 4.内容需要具备高度的真实性与连续性,同时应确保录音过程完整无缺,以便在法庭上更好地支持指控或辩护。 此外,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问询时,务必由专业的侦查人员对整个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以确保案件的安全性与严肃性。 这其中包含了调查人员的询问方式、被询问者的回答、环境噪音等所有细节都应当完整地记录下来。
电话录音算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