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工人职员疾病或不是因为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内,可按以下标准拿到病假工资:工龄不满二年的,获得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已满二年不满四年的,获得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已满四年不满六年的,获得本人工资百分之八十;已满六年不满八年的,获得本人工资百分之九十;已满八年及八年以上的,获得本人工资百分之一一百。
连续工作不满十年的,按其工资的百分之七十支付;连续工作十年以上不满二十年的,按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工资;连续工龄二十年以上不满三十年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连续工作三十年以上的,按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五发给工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0年以上工龄病假工资=(计算基数/月计薪天数)×计算系数×病假天数。
病假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1、病假工资的基数按照以下三个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此外,按以上三个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①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②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③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④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⑤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①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②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③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和计算系数确定后,便可计算出病假工资的数额。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另外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有:病假期间,由于劳动者无法正常履行职能义务,因此工资并非按实计发,而是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支付,病假工资=(计算基数/21.75)×计算系数×病假天数。
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标准确定。
病假工资的规定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有所涵盖。具体规定可能会因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因为各地区可能有自己的地方性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医疗机构证明需要继续治疗的,可以延长医疗期。医疗期的期限,由国家规定。
病假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法律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且工资数额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