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委移送检察院批捕还要侦查,在我国监察委员会不是侦查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监察委员会自己没有启动刑事诉讼的权利。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监察委移送案件的批捕是:对党员干部的监督措施。 【法律依据】 《监察法》第三条,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监察委留置时间一般最长是不超过3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监察委和检察院的区别如下: 1、两者的职责不同; 2、法律依据不同; 3、负责对象不同。 【法律依据】 《监察法》第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人员会构成刑讯逼供罪。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 第三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一)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不构成犯罪的; (二)仅有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而无其他证据印证的;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和无罪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重大矛盾且难以排除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的供述存在重大矛盾,且无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案件移交检察院后,一般不会通知家属,除非犯罪嫌疑人有想让家属请律师或见家属的要求。 批捕后多久移交检察院,要看这个案件的侦查情况,侦查结束,公安局才会移送检察院,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的一般1到2个月。 1、公安机关会视情况对其进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请检察院批捕,可以延长一至四日,检察院一般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是流窜作案、结伙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捕的时候可以延长至搜索一个月,也就是说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长是三十七天。 2、逮捕后的侦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区、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等可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对于可能判十年以下刑罚的嫌疑人,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 3、然后,案件由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写出起诉意见书及案卷、证据移送到检察院,即审查起诉阶段。这个阶段一般是一个月,重大复杂的可延长半个月。
检察院是我们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不只是监督机关,监督有很多种,例如法律监督、政治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等。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它只是监督法律方面的,比如检察院它执行的只是法律,看法律是否执行到位,依据法律对其他国家机关监督,职务犯罪就是归检察院管。 监察委它的情况比较特殊,它以前是叫监察局、监察部、监察厅,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一个监察机构,也是行政监督的一种,监察委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检察院是行政机关外部监督。 监察委还是监察厅的时候,监察厅就已经和纪委合署办公,监察委它会挂一个纪委和监察部、监察厅两块行政机关的牌子,因为纪委毕竟是一个党内机构,管党外的国家机关欠佳,特别是行政机关,因为监督的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执行反腐的主要是行政机关。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赃款赃物随案件的移交同时移交给相关级别法院,由其判决处理;对于已经结案的案件对于赃款赃物通过相关部门将其上交国库;依法将这些赃款赃物退还给相关的受害人以及被害机构或单位。《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10]36号)规定: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职责不同。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检察院可对公安局法院等机关进行监督,行使检察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