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规定:第五十七条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
监视居住可以折抵刑期,但是要分情况。 1、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采取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期间不能折抵刑期。 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应当折抵刑期。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根据相关的规定,监视居住是可以异地执行,在刑讼法当中对异地执行的监视居住是有着非常明确的规定的。 在有些刑事案件当中,例如犯罪嫌疑人非本地,出于办案的方便及审查的这个快捷等因素的考虑。 基层的那个刑侦部门对犯罪嫌疑人也是可以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主要还是为了便于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
根据刑讼法的规定,监视居住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 第一种清况、是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犯罪的性质、情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是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第二种情况、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是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第三就是、侦查机关在拘留犯罪嫌疑人后,发现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分时。 为了既有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那个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另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
根据刑讼法的有关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执行监视居住的场所应当是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或者是根据案情情况。 为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地市、县内指定的生活的居所。公安机关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对犯罪嫌疑人变相羁押。 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是公安机关其他工作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合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第1、公、检、法三机关均可作出监视居住的决定。 第2、必须由公安机关执行,所以检察院和法院作出的监视居住的决定,也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监视居住期间是不能上班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
监视居住,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住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它通常适用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供保人或保证金的犯罪嫌疑人。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