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看在哪里实习或是社会实践,如果实在所居住的小区进行的社会实践,可以去小区的居委会去盖章;要是在餐馆实习,可以到相关的食品单位或者到居委会处寻求工作人员盖章;如果是在公司内部进行的实习,可以到人事部要盖章;如果在医院进行实习,则可以在医院的人事管理处盖章;如果是在建筑工地工作,则可以让工头给予有效的盖章;如果是在超市这些服务行业,在员工管理的地方也能盖章。
收据盖什么章合适?收据上可以盖财务章,可以盖公章,不能盖合同章。 公章就是一种印记,是各个单位以及个人作为自己的独有的标志,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就如签名一样。在办事过程中我们常见的收据发票上一般是盖章来标识某个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35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收据上应该盖什么章?收据一般要加盖财务章。有的也可以盖公司章。收据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也属于合法凭证。但是一般情况下,收据收取的款项只能是往来款项,收据所收支款项不可以作为成本、费用或收入等事项,只能作为收取往来款项的凭证。收款收据虽然具有一定法律效力,但其效力不强,所以很多单位都只认发票。
工程归档需要盖三个章:1、设计出图专用章。2、审图专用章。3、竣工图章。 归档,是指文书部门将办理完毕且有保存价值的文件,经系统整理交档案室或档案馆保存的过程。归档是国家规定的一项制度,又叫“归档制度”。 施工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形成的有关工程档案向建设单位归档。 工程档案一般不少于两套,一套由建设单位保管,一套(原件)移交当地城建档案馆。 施工资料是在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移交到档案管,相关要求则根据各地要求不同而异。到时档案管有明细的要求。
发票盖章的位置不对是有效,但尽量别压到发票上的数字,免得购买方发票认证不过去,如果认证不过去可以通过认证采集系统按票面真实数据修改,修改正确认证就可以通过.发票专用章不像支票印鉴要求那么严,只要字迹清晰,不要压住票面数字、密码区,就可以.只要专票上有法票专用章就可以,那个章不一定要盖在右下角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收据上盖章应该盖的位置: 1、第一联存根,第二联收款单位记账凭据,第三联付款单位付款凭据。如果是收对方单位的往来款,需要开具收款收据给付款单位,由于不同收据有不同的联次,所以并不是固定的,应该是给对方第三联付款单位付款凭证,并加盖印章。 2、第二联收款单位记账凭证作为单位收款凭证连同对方付款回单做记账凭证,一般这两联都需要加盖印章,收款收据一般都有印章加盖的注明地方,如果收据没有注明,一般加盖在右下角或者左下角都可以。 3、如果是付款单位,即支付对方单位款项,不需要开收据给对方,而对方应该开具收款收据给单位,作为单位付款凭证连同银行付款凭证一同作为记账凭证。
委托他人代表自己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被委托人在行使权力时需出具委托人的法律文书。而委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委托事项。被委托人如果做出违背国家法律的任何权益,委托人有权终止委托协议,在委托人的委托书上的合法权益内,被委托人行使的全部职责和责任都将由委托人承担,被委托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一般情况下需要在委托书的尾款处签字盖章。
在一般情形下,法定代表人签字未盖公章时,合同尚未成立,所以该合同也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门诊病历为例,需要盖章。如果申请人向医疗机构申请复制门诊病历,在医疗机构受理后,指定部门或者专职人员应当通知病案管理部门或专职人员将病历资料送至指定地点,在经申请人和医疗机构双方确认无误后,应当加盖医疗机构的证明印记。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 医疗机构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病案管理部门或专(兼)职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将需要复制的病历资料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制;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和医疗机构双方确认无误后,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
不动产权证上没有盖章一般是无效的。 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