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可以的。根据我国《海商法》相关规定,不可抗力导致船舶不能在原定目的港卸货的,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船长有权在原定目的港附近的安全港口卸货,即视为已经履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不构成违约。但承运人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 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
是不需要的。除在疫情初期构成不可抗力外,承运人公布的ETA、ETD等,本身也只是预估时间,而不构成承诺。 相关情况若非由于代理过错导致,代理也无需承担责任。 但国际物流企业可以在落实清楚目的港管制措施后,在货物托运前提示货主,尤其是近洋航线,以减少纠纷的产生。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