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情况而定。如果仅仅是被刑事拘留,没有被法院依法判决的,不会留下案底。只有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才会留下案底。 案底般指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又称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而该犯罪档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门与相关国家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刑事拘留期限,不可能有6个月。拘留到期后,可以变更刑事强制措施,比如批捕。拘留时间短,并不意味着刑事责任轻。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一般要经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决等程序,以确定行为人有没有罪,有什么罪,应当追究什么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你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最低实际执行期不得少于一年零十一个月。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天气冷了看守所里有衣服穿,家属是也可以去看守所给人犯送衣物的,但是看守所的看守人员,会对人犯近亲属给人犯的物品进行检查。 根据我国《看守所条例》规定,人犯应当自备衣服、被褥。确实不能自备的,由看守所提供。 监室应当通风、采光,能够防潮、防暑、防寒。看守所对监房应当经常检查,及时维修,防止火灾和其他自然灾害。被羁押人犯的居住面积,应当不影响其日常生活。
是可以的。亲属是可以给看守所内人员寄衣服和生活用品的,但寄送的物品会收到看守人员的检查。我国《看守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人犯近亲属给人犯的物品,须经看守人员检查。”我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人犯近亲属送给或者寄给人犯的日用品和学习书刊,经检查,看守所同意收留的要详细登记,办好手续后交给人犯;现金由看守所代为保管,人犯有正当用途时可以支付;对于不许收留的物品,当场或登记后予以退回。”
很有可能是因为需要移送管辖,原本的看守所并不是应该管辖该案的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对于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和转送外地羁押的人犯,看守所根据有关主管机关的证明文件,办理出所手续。”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这种异地拘留、逮捕的情况下,就有可能移送管辖。
这个问题无法一概而论,各个看守所规定有所不同,建议直接咨询具体派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看守所应当有供人犯沐浴的设施、设备。看守所应当依据季节变化和实际需要,规定人犯洗澡、理发、洗晒被服的次数和时间。经常保持监室内外的清洁卫生,注意美化环境。每天打扫监室,定期消毒,并要做好人犯的夏季防署降温、冬季防寒保暖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人犯每日应当有必要的睡眠时间和一至两小时的室外活动。看守所应当建立人犯的防疫和清洁卫生制度。”
亲属是可以给看守所内人员寄衣服的,但寄送的衣物会收到看守人员的检查。我国《看守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人犯近亲属给人犯的物品,须经看守人员检查。”我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人犯近亲属送给或者寄给人犯的日用品和学习书刊,经检查,看守所同意收留的要详细登记,办好手续后交给人犯;现金由看守所代为保管,人犯有正当用途时可以支付;对于不许收留的物品,当场或登记后予以退回。”
符合一定条件,是可以取保候审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如果因为触犯《刑法》构成了刑事犯罪,因此被判处一个月拘役,就会留下案底。我国《刑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因此,拘役也是刑罚的一种。但是,如果只是被拘留,但最后经侦查或审判,认定行为人不构成刑事犯罪,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那么就不会留下案底。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