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关于办理盗伐溢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3)一贯滥伐或屡教不改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2)滥伐防护林,数量较大的起点,滥伐一般可掌握在5立方米
第五条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