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员可以包括: (1)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3)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清算组的基本职能是对破产财产进行保管、清理、变价和分配,其具体职责包括:1、接管破产财产;2、管理破产财产;3、行使破产企业的财产权利;4、履行破产财务的对外义
清算组的基本职能是对破产财产进行保管、清理、变价和分配,其具体职责包括:1、接管破产财产;2、管理破产财产;3、行使破产企业的财产权利;4、履行破产财务的对外义
清算组的基本职能是对破产财产进行保管、清理、变价和分配,其具体职责包括:1、接管破产财产;2、管理破产财产;3、行使破产企业的财产权利;4、履行破产财务的对外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