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应采用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既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又要依照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使其赔偿数额适当合理。基本原则:适当补
根据《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和长期的司法实践,其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
对这种离婚,原则上应向居住国有关机关申办离婚手续但居住国因某种原因不受理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懂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1)
夫妻离婚,子女的抚育费应由离婚的双方共同承担,不直接抚育子女的一方,应按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中确定的数额按时、足额支付,不直接抚育子女的一方不履行或者
夫妻一方去世,其个人财产作为遗产开始继承,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遗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
当事人起诉离婚,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才可以进行离婚诉讼,一般情况下是到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进行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
(一)子女抚育费的数额,考虑以下三个方面:1、子女的实际需要;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二)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据收入
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子女抚养费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和双方的经济实力来定。《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抚养费的数额的确定,应考虑以下三个因素:1、子女的实际需要;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根据最高
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子女抚养费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和双方的经济实力来定。《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