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
合同成立的必备条件:1.构成要约的条件: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2)要约的内容应十分确定。3)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2.
依照现行相关法规规定,此种行为是不被允许的,中标通知一经发出,倘若招标方企图改变已做出的中标决定或中标者主动放弃所负责的中标项目,他们皆需对此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随后,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将采取行动,要求其纠正这种不当行为,并根据实际情况,可处以中标项目总金额10%以内的罚款作为惩罚; 如若因此给他人带来了实质性损害,那么中标方还需要依法进行连带责任制下的赔偿; 同时,对于负有领导责任以及存在其他直接责任的相关企业管理层人士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也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