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包括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如下: (1)源于同一父母或同一父亲(同父异母)或同一母亲(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这是禁止结婚的。 (2)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儿结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儿子结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儿结婚;姨妈不能和姊妹的儿子结婚。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系指同源于祖(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如侄(女)、外甥(女)、堂兄弟姐妹、姑舅表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由于男女双方的亲属关系并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消除,因此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是婚姻无效的绝对因素,不可改变,故只要是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男女双方形成的婚姻关系均是无效的。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禁止结婚的条件有以下这些: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类: (1)患性病未治愈的; (2)患有重症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和其他精神病发病期间); (3)先天痴呆症(包括重症智力低下者); (4)非常严重的遗传性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