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是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定之一。 在离婚途径方面,主要分为协议离婚与起诉离婚两种形式。 若选择通过司法程序提起诉讼来解除婚姻关系,则并不存在所谓的“冷静期”。
在离婚程序中,是否需要设立冷静期,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1、离婚冷静期具有法律强制性,这主要源于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明确规定,即当夫妻双方达成自愿解除婚姻关系意愿时,须由双方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构申请离婚登记。 2、自向婚姻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之日算起,满30天后,若双方依然坚持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则需再次前往婚姻登记机构提交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方能领取离婚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当双方当事人对离婚问题产生分歧时,若在离婚冷静期之内的任何一方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了离婚登记申请,但在这期间内又改变主意不愿离婚,那么该方有权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若在离婚冷静期限内任一方不同意办理离婚手续,该方可向婚姻登记机关递交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而另一方则有权选择通过诉讼途径实现离婚意愿。
离婚冷静期乃是法定期间之一,不能被申请者自由挑选,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离婚冷静期仅仅适用于协商解决的离婚事件,对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离婚案件则无需执行这一时期。
在离婚冷静期制度中,冷静期的计算标准是从婚姻登记机关实际收到当事人离婚登记申请的那一天开始起,往后推移三十个自然日。
离婚冷静期结束后,如果双方仍然决定离婚,则应当在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天内,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如果双方同意离婚但不想等待30天的冷静期,可以选择通过起诉离婚的方式来解决。
在离婚冷静期内,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该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而坚持离婚的一方可以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具体而言,想要离婚的一方应准备好相关文件,包括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起诉状及副本等,然后前往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在受理后会先进行调解,若调解无效且审理认为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则会判决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