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的。双方在离婚协议上签字,属于协议离婚过程中的一个程序。在婚姻登记机关没有颁发离婚证之前,双方不算离婚。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同时,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不需要的。不一定非得到原先办理结婚的民政局去办理离婚。如果是协议离婚,需要您双方对于是否离婚、孩子抚养权、财产分割等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形成纸质的离婚协议书,并携带双方的户口本原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到任意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手续。
1、离婚双方的当事人不具有行为能力; 2、离婚双方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不自由; 3、离婚双方的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4、离婚双方的当事人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离婚登记。
可以在异地的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当事人可以在一方当事人离开户籍所在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没有任何规定当事人在离婚后,办理再婚登记的时候,必须在离婚证上盖章。但是,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
因为再婚的时候是要离婚证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复婚申请,应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并在《结婚登记申请书》和结婚证上注明恢复结婚字样,同时收回离婚证。因此,复婚以后,以前的结婚证和离婚证就都收回销毁了,也不存在有没有用了。
离婚证上没盖章算离婚,可以去民政局补正盖章。去民政局办理离婚一般需要持相关手续后,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手印,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宣读《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填写《离婚登记处理表》,加盖公章后领取离婚证,如果程序有瑕疵,可以去补正盖章。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随时都可以,没有时间限制。民法典的宗旨就是婚姻自由,复婚当天都可以申请离婚,但是可能程序方面还是会比较复杂,离婚,复婚都是我们的权利,但是前提是不要有违法的行为发生,比如重婚,就是属于违法犯罪的行为。
离婚证上面的登记日期是双方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办理完毕那天的日期。即是说,从登记离婚那天的日期开始,双方原来的婚姻关系就正式解除了,不属于夫妻关系了。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收回,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应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并在《结婚登记申请书》和结婚证上注明恢复结婚字样,同时收回离婚证。因此,结婚以后,以前的结婚证和离婚证就都收回销毁了,也不存在有没有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