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可以在开庭时变更诉讼请求。 离婚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可以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来,但是为了降低诉讼风险以及提高诉讼的效率,当事人对诉讼请求的变更申请应尽可能地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离婚案件如果双方当事人不到庭,相关事实就难以查清。为此,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原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视为自动撤回离婚起诉。
离婚诉讼期间赠与合同没有法律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种情况属于恶意串通,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的行为,合同无效。
办理离婚诉讼后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撤销的。法律规定,在法院宣判前,原告是可以申请撤诉的,但是是否准许,主要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离婚诉讼二次起诉如果确认感情破裂的会判离。第二次起诉离婚,原告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法院会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如果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些婚姻家庭律师认为,离婚案件不存在第三人参加诉讼的问题,因为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不能成为独立之诉,只能与主诉离婚一并处理。受这种理论的影响,债权人无法参加债务人的离婚诉讼,导致夫妻分割共同财产时无视夫妻共同债务的存在,使债权人的权利因债务人的离婚诉讼而处于风雨飘摇之中。
离婚诉讼正常情况下不可以缺席审理。法律规定,离婚时,夫妻双方应亲自到庭参加诉讼,当然,如果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无民事行为能力、患重病住院治疗等特殊情况的,可以不到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