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孩子抚养权问题,主要规定在《婚姻法》的三十六条和三十七条,基本原则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首先,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第二,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
首先,法律并不禁止夫妻双方签订婚姻保证书,所以婚姻保证书的本身是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保证书可以有效,但其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条款会被确认无效。 比如,如果在保证书中约定不得离婚,则会因其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会被确认为无效。 其次,保证书中对财产的约定可能会在离婚时发生效力。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
离婚案件属于解除夫妻身份关系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因此,离婚案件能否适用缺席判决,法律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双方离婚时可以就财产进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法院原则上共同财产一人一半,个人财产不予分割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没有领取结婚证的夫妻不是合法的夫妻,是不能离婚的。不是法律上的夫妻,也不用走法律上规定的离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自愿离婚协议书可以公证,也可以不公证。 根据《婚姻法》第31条,《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 离婚协议书则是离婚协议的书面形式,《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次起诉离婚不一定会有律师介入,第一次起诉离婚是否有律师介入,还是看当事人是否选择聘请离婚律师来帮助自己,因此决定权在当事人手上。 第一次可以不请律师,但是在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方面要注意不要陈述对自己不利的事,不然会对第二次造成不好影响,也就是第一次笔录可以作为第二次的证据,第一次起诉是第二次起诉离婚的基础。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
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没来第二次不一定会判离,一般情况下,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会判决离婚的,但是也有不判离的时候,这还是要根据夫妻的实际情况分析才能决定的。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第一次起诉离婚被驳回之后,如果对于这一判决结果并不满意的话,可以再次提起诉讼。如果一方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的六个月期限届满仍然坚持离婚,可再次起诉,届时法院基本上就判决离婚了。 如果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坚持要离婚,而另一方坚持不同意离婚的,夫妻双方之间难以达成一致的,一般情况下法院会驳回这一离婚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
法律只规定了没有直接抚养方有探视的权利,但是并没有规定有探视的义务,而且对方已经履行了其给抚养费的职责,所以以对方不探视为由起诉的话在法律上不受支持。 如果离婚时双方有约定对方必须有探视的职责,那么可以起诉其违约。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