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住所地:xx省xx市xxxx路xx小区。电话:xxxxxxx 被告xxx,女,xxxx年x月x日出生,住所地:xx省xx市xxxx路xx小区。电话:xxxxxxx 案由:离婚 诉讼请求: 1、要求与被告离婚。 2、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约xxxx元,其中xxxx元归我所有。 3、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承担(或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xxxx年x月相识,于xx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xxxxxxxx,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另我们夫妻存续期间拥有夫妻共同财产约xxxx元。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xxxx元中的xxxx元归我所有。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起诉人:xxx xx年x月x日
能离婚。如果协议离婚,军人夫妻两方也是能够到民政局解决离婚的。如果诉讼,首先应当确认案件的管辖法院,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主要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军人对军人提议离婚诉讼的管辖。《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1条第2款限定:“离婚诉讼两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在被告住所地法院与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法院之间进行选择。 二、军人对非军人提议离婚诉讼的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限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时常寓居地不一致的,由时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军人对非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非军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三、非军人对非文职干部的军人提议离婚诉讼的管辖。《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1条第1款限定:“非军人对军人提议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非文职军人”,是指文职干部以外的现役军人,即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警)官、士兵和具有军籍的学员。这里的“住所地”,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4条限定,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四、非军人对文职干部提议离婚诉讼的管辖。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限定,应按“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军人离婚案中,现役军人另一半注意,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三条限定,现役军人的另一半要求离婚的,须得军人认可,但军人一方有重大犯错的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限定,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犯错”,能够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前三项限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犯错导致夫妻感情破碎的情形予以判断。 这里所说的“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前三项限定”具体指的是: (一)重婚或有另一半者与他人同住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凌虐、抛弃家庭人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婚姻关系。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一般由父母来照顾,如果有子女且已成年,也可以由子女来赡养。同时离婚时另一方应给予精神病人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关于精神病人在离婚诉讼中,被确认为完全不能自理、或者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部分不能自理的几种情况,均符合属于一方生活困难法律规定的情形,对方在离婚时应予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款项或者一定的财产,以保障精神病人在离婚后的正常生活,维护社会的秩序。
从法律来讲,夫妻离婚,可以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没有过错,那么原则上是一人一半,无论男女都不存在获得补偿的问题,除非夫妻一方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节,另一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可以。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失踪,另一方一般可以采取以下两个途径解决离婚事一、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二、可以对下落不明的人申请宣告失踪或申请宣告死亡以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
夫妻长期分居可以离婚。 离婚有两种方式,可以选择到民政局协议离婚,也可以到当地基层人民法院诉讼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可以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如果双方对离婚意见不统一的,可以到当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夫妻若是因为感情问题而导致的分居,法院会作为是否判决夫妻离婚的依据之一。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自愿离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久治不愈的可以离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部分:离婚男女双方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 第二部分:离婚的合法性及离婚原因描述。 第三部分:协议书的重要内容,表明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财产问题,写明财产如何分割;抚养问题,主要是针对有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一般应写明子女的姓名加身份号码,由谁来抚养,抚养费多少,怎么支付抚养费,支付抚养费的时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