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宅基地在离婚案件中的处理,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以及自留地、自留山等均为农民集体所共有,不可随意分割或归属个人私有。
离婚后选择净身出户并不能完全排除再次提出分割财产的可能性。 若离异夫妻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仍察觉到婚姻期间所遗留下来的财产尚未进行合理分割,同时另一方存在诸如隐瞒、转移、变卖、损坏财产等不当行为或者未能严格按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那么作为受害者便可在法定期限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上述财产进行合理分割。
1、无论双方分居时间多长,均无法实现自然离婚。 离婚仅能通过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这两种途径获得合法解除夫妻关系效力; 2、在任何情况下,夫妻之一不论是否如失踪般杳无音讯,亦或是因感情破裂导致长期分离,抑或是经历了长久的分居生活,只要结婚证明书上仍记载其为夫妻关系,便意味着他们仍未离婚,唯一的特殊情况就是当其中一方不幸离世; 3、若夫妇二人虽已分居满两年,但并未对夫妻之间的感情产生实质性的裂痕或者经调解后仍存在和解的可能性,便不能认定他们已经达到了准予离婚的标准。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男方在结婚前已经全额购置了房屋,此种情况便可视为男方在婚前所拥有的私人财产,并不隶属于夫妻双方。
基于我国目前的土地承包性质和方式,离婚时具体问题还需具体分析。 1、婚后以一方名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或领取经营权证的。 夫妻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解除婚姻关系时,应当按照共有物的分割原理分割。 2、一方婚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婚后另一方户口迁入的。 第一,承包土地所在地是按“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进行土地承包责任田划分的,不管离婚当事人是否属同一经济组织,则迁入的一方在离婚时要求分割另一方承包土地的,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一方结婚后户口迁入的,落户所在村的村集体按“大稳定、小调整”的方式用集体的预留地、开垦地、他人交回的承包地增补给该户承包土地面积的,原则上增补部分归婚迁一方,但有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在签署之后,其有效期并无固定期限,可理解为无限期有效。
当一方坚决拒绝离婚决定时,若另一方执意离婚,便唯有诉诸法律途径方可进行。
在离婚诉讼中,若另一方坚持不肯离婚,那么由法院进行案件审理之后,将会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双方婚姻关系是否已经破裂。
在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若有一本结婚证遗失,该机构将依照对方的另一本结婚证书为其完成离婚登记手续。
若有一方当事人长期处于下落不明状态,那么另外一方可以选择向该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常居地区域所在的法院进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