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的种类应受伤害原因不同而分为不同的种类,主要包括: 1、故意施加的精神损害与过失所至的精神损害; 2、因侵权所产生的精神损害与因违约所产生的精神损害; 3、直接的精神损害和间接的精神损害; 4、侵害财产权所产生精神损害与侵害人身权所产生精神损害; 5、一般程度的精神损害与严重的精神损害。
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森林法院、农垦法院、石油法院等。 专门人民法院与地方法院的区别主要在于如下几个方面: (1)专门人民法院是按特定的组织或特定范围的案件建立的审判机关,而地方人民法院是按照行政区划建立的审判机关。 (2)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具有专门性,即专门人民法院所审理的案件的性质不同于地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具有特定的约束。 (3)专门人民法院的产生及其人员的任免不同于地方人民法院。如军事法院院长并不是经过人大选举产生的,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同中央军事委员会任命的。
辅助证件类型包括第一、护照;第二、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文件;第三、户口簿+驾照;第四、户口簿+社保卡。各类辅助证件都是很重要的,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经常要用到它们,律师朋友提醒各位小伙伴一定要保管好自己的证件,防止遗失,补办证件也是很耗时耗力的,还耽误自己的时间,特别是急用时又办不下来那种无力感真的会使自己感觉很崩溃的。以到银行办理业务为例,如果你的辅助证件不齐全,就无法完成实名制,无法进行办理业务了。
第一是发明。发明指的是对产品、方法以及对现有产品进行改进而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具体有产品发明以及方法发明这两种。申请专利的发明要求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第二是实用新型,指的是对产品的外观形状、结构组合、或者将数种形状、结构相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只适用于产品,不适用于工艺方法; 第三是外观设计,指的是对产品的图案、形状或者其结合,以及颜色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具有美感并且能够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根据《专利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举报时需要提供一些证据,包括谈价的过程、黑车确实在运行等有效视频、音频证据,可拨打当地交管部门投诉电话进行举报。黑车是没有运营的资格,不被允许的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营运车辆,黑车很多都是私家车从事非法营运,消费者若要举报黑车,首先要确保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
法院受理了劳动争议仲裁前置无需执行的情形,可以不经仲裁直接起诉的情形有: 1、劳动者持有企业工资欠条。 2、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有给付义务的调解协议生效后,企业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 3、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劳动者直接就1、2所列事项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会按普通民事诉讼纠纷受理。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属于海商合同纠纷,当事人应向海事法院起诉,不受仲裁前置程序的限制。
奖惩,是国家行政机关对所属机关和公务人员依法进行奖励或惩罚,以强化人事行政的制度。 包括实行奖惩的原则、条件、种类、方式、程序、手续,以及行使奖惩权限的机关等内容。奖励,是对成绩优秀的机关、公务人员,给予精神和物质的嘉奖,以激励全体成员。惩罚,是对工作不力或犯有过失、违反纪律的机关、公务人员进行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制裁。奖励与惩处具有激励与控制的双重功能,二者相辅相成,结合使用。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
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一般就是四种,包括未婚、已婚、离异和丧偶,如果想要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话,未婚、离异和丧偶都是可以的。 通常来说,户口本上的婚姻状态有以下几种: 1、空白:当事人未成年或者未婚或者已婚但是户口在原籍未迁移的; 2、未婚:当事人的户口迁出过原籍,但是迁移时并没有结婚的; 3、已婚:当事人已经结婚,并且已经更新户口本的婚姻状态的或者当事人已婚而且户口已经迁入到配偶的户口所在地落户的; 4、离异:当事人男女双方已经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且当事人更新过户口本状态的; 5、再婚:当事人离异后,已经重新组建家庭的。
已有12个税种立法,12个已经立法的税种包括: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自1980年9月10日起施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7.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8.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9.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