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警种,是指我国人民警察组织,依据担负任务、职能、领域的不同,划分不同的人民警察种别,如分为户籍、交通、治安、消防、刑事、司法、铁路、港务、经济、外事、边防、武装,以及劳改、劳教等警种。我国劳改工作干警,是人民警察的组成部分,是其中的一个警种,担负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任务和职能。 我国法律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反洗钱的核心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2.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尽职调查制度。 3.金融机构进行客户尽职调查,可以向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民政、税务、移民管理等部门,依法核实客户的身份等有关信息。 4.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5.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的七种行为具体如下: 1.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5.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 6.附条件交易行为。 7.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
公务员行政处分的种类如下: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公务员违纪违法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违法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以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处分决定机关不得因公务员申辩而加重处分。 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在我国,选举法、国旗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等都是宪法性法律。 宪法性法律有三个特点:它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不同于宪法惯例;它规定的内容是国家根本问题,但不是根本问题的全部,只是某一个或某一方面的根本问题;最后,它的法律效力低于宪法,其制定程序与宪法以外的其它法律相同,没有特别要求。
奖金是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之一。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根据我国《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安全检查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综合性安全大检查:由厂领导负责对企业的生产特点,和安全检查组织发动广大职工群众进行检查,同时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工会组织的专业人员,以严查为内容,进行认真细致全面地检查。 2.专业性安全检查,是对易发生事故的设备、场所或操作工序,除在综合性大检查时检查外,还要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有关专业检查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3.季节性安全检查,是根据季节特点和对企业安全工作的影响,由安技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 4.贯穿于生产过程的检查。主要有安全值班领导和安技人员巡回检查。
“通报批评”不算受党纪政纪处分,通报批评属于责任追究的一种形式,属于行政处罚处分。通报批评具备行政处罚构成的基本要件。行政处罚是国家特定行政机关,依法惩戒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个人、组织的一种行政行为,它具有行政性、处分性、制裁性。 而通报批评是由行政主体针对具体的当事人作出,是其行政职权运行的体现,具备行政性。
电信诈骗是指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方式,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受害人打款或转账的犯罪行为。 常见的电信诈骗的类型包括:电话欠费、刷卡消费、通知退款、虚假中奖、低价购物、汇钱救急、引诱汇款、彩票特码等等。 其中,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诈骗罪中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